当前位置:首页 > 掠影 > 正文

船舶检验管理人员培训 船舶检验人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2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船舶检验管理人员培训 船舶检验人员管理办法

培训机构应当为在本机构参加培训的学员建立培训档案,并在培训结束后出具相应的《船员培训证明》。对培训出勤率低于规定培训课时90%的学员,培训机构不得出具培训证明。

(一)有符合本规则附件三规定的船员培训项目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二)有符合本规则附件四规定的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学人员,教学人员总数的80%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证明。

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书面申请,承办处室是船员管理处。同时将申请材料抄送当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师考试、考核任职规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中担任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工作(包括为渔船检验服务的技术工作)的检验人员。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船舶检验管理人员培训 船舶检验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验船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资格证书》(以下均简称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船舶检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介绍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内河船舶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从事施工作业的船舶应当在核定的安全作业区内作业船舶检验管理人员培训,并落实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其他无关船舶、海上设施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船舶检验管理人员培训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船舶检验管理人员培训,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船舶检验管理人员培训,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船舶检验管理人员培训 船舶检验人员管理办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曾经在军用船舶、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人员,或者持有其他国家、地区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船员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免除船员培训和考试的相应内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渔港内的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对海上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有权对其采用强制性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