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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跟犯罪人有过联系,接触,但不知道他是罪犯,这种算不算包庇罪 原罪犯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原罪犯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原罪犯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我只是跟犯罪人有过联系,接触,但不知道他是罪犯,这种算不算包庇罪 原罪犯

我只是跟犯罪人有过联系,接触,但不知道他是罪犯,这种算不算包庇罪

  只是跟犯罪人有过联系,接触,但不知道他是罪犯,这种不算包庇罪。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包庇罪。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  (三)主体要件  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上的违法记录如何删除

警综平台通常是面向全警的应用系统,功能比较强大。他的数据通常来源于各个分部门的数据库。

一般来说,没有特定的事实,平台中的违法记录是无法删除的。特定事实包括:行政复议阶段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法院的无罪判决,其他能够证明该人无违法犯罪的事实……也就是说一旦你的事实成立,就无法删除。而且这类资源是全国共享的,也就是说走到哪里你都会戴在身上,在香港,这叫“案底”。

只要是系统,就有管理员,就有权限。有权限就可以删除记录。但是,即便是警综平台的管理员敢私下删除记录,你的原办案部门、审核部门、检察部门、判决部门等,都存在相关记录,所以难度是很大的。

最后建议大家遵纪守法。

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由什么部门立案

你询问的问题有点大,广义的经济犯罪是很宽泛。其中原由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罪名有89个,后来设立监察委员会后,原由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部分罪名,改由监察委员会管辖,同时公安机关内部也将原由经侦管辖的部分罪名调整给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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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如果触犯的罪名是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的,仍然由经侦部门侦办;如果触犯的是经侦和监察委都有权管辖的,一般由监察委管辖侦办,也可以根据触犯的罪名,经侦或监察委侦办合适,决定由其中哪个部门侦办。如果触犯的是原由经侦部门管辖但现在改由食药环或治安部门管辖的,则由该些部门管辖。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涉嫌经济犯罪的,应该由公安机关的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立案进行侦查,收集犯罪证据和控制犯罪嫌疑人。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不论是否有管辖权,都应当接受并登记,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不得以管辖权为由推诿或者拒绝。

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其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其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主管机关。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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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以内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十五日以内立案侦查。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后,移送材料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至迟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在三十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情况特殊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三十日作出决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原罪犯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原罪犯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