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水质进行采样监测,每天对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一次现场监察,确保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环保局)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各自职责对我县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2、(二)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删去《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公布)第六条。
3、因发生事故,污水处理设施停止运行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恢复正常运行。
4、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和《X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5、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污水资源化利用而制定的技术标准,标准号B18918-2002,发布时间为2002年12月24日,实施时间为2003年7月1日。
1、污水处理厂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检查游泳圈、安全绳等设施的完好性。检查沼气管路的密闭性。检查密封空间硫化氢浓度。污水系统电路系统检查。池体上防护栏稳固性检查等。
2、开工前所有需用的施工设备设施进场整理有序安放入位,在地面施工周边应设置好安全警示标志,工作人员穿好防护服、安全帽等,做好安全施工防护措施,保证施工的安全有序进行。
3、(1)经常检查并调整二沉池的配水设备,确保进入各二沉池的混合液流量均匀。 (2)检查浮渣斗的积渣情况并及时排出,还要经常用水冲洗浮渣斗。同时注意浮渣刮板与浮渣斗挡板配合是否适当,并及时调整或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