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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内容 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药品的管理规定

1、法律主观:国家对药品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将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处方药就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而非处方药则是不需要凭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2、第二条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

3、中药材在、中药饮片(批发企业有专门的中药库房,零售企业有中药柜区)。特殊管理药品(毒、麻、精、放)和危险品(批发企业有专门的库房,零售药店有专柜)。都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存放。

药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药品管理规章制度。规范药品采购渠道,药品必须从“证照”齐全的企业进货,严禁从“证照”不全,私人手中、个体零售药店采购。

2、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在公司内实行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保证金标准公司为5000元,项目部3000元,并按下列办法进行管理。当年无重大死亡,设备事故、或检查评分标准达到合格以上者,所收保证金年底全部返回。

3、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公司每月召开一次部门或班组以上安全生产分析会,总经理主持,做好记录并存档。 部门每月召开一次班组以上安全工作例会,由经理主持,做好记录并存档。

4、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

5、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企业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企业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企业应当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有哪些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1、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药品经营行为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2、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3、GSP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出现时间为1998年。GMP:公布时间为1975年11月。作用对象不同 GSP:GSP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规范管理。GMP:GMP是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规范管理。

4、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基本准则。

5、第一百二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质量管理文件,开展质量管理活动,确保药品质量。

6、第一百二十七条 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如下:药品生产企业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医药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英文简称是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of Medical Products,GMP)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和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3、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内容包括药材性状、检查项、理化鉴别等。

4、目的不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程旨在实现药品生产质量的全面控制,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则是一种规范性文件,是为了规范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安全用药管理制度

1、法律分析:病房内所有基数药品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只能供应住院患者按医嘱使用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其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他人员不得私自取用。病房内基数药品,应指定专人管理,负责领药、退药和保管工作。

2、法律分析: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制定了药品管理制度。

3、药品管理制度手术室应设立药物室、药品柜及抢救药车,并指定一名护士专门负责药品管理。肌注、静脉用药须与外用药分开放置,统一贴上标签。标签纸颜色有所区别:肌注,静脉为蓝色,外用药为红色,并注明药品名称。

4、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