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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制度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规范

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依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具体认定条件执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七项是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这是《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中的要求。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小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食品处理区不得设置卫生间,制作冷荤凉菜应当设置专用操作区。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

1、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2、法律主观:申请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时,首先要办理公司登记,申办 个体工商户 的营业执照,并准备必要的设备、仪器。然后向当地的质监局提出申请,质监局受理申请后,将会派人到现场审核,并对食品进行抽检。

3、法律主观:首先,在质监局办理食品经营生产许可证,这个是办理 个体营业执照 的前置许可,即必须先办这个证才能在工商局申请办理 营业执照 。 其次,办理完许可证再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4、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

1、不用。陕西政务服务网官方发布的信息中表示《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管理,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管理,有了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就不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了。

2、记者从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依照《陕西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的要求,陕西凡是设区的市,其城区中、小学周边200米范围内,县城区中、小学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3、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4、《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向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登记备案,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5、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管理。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一些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例如、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都适合本规定。

草案规定,食品摊贩不得经营冷荤凉菜、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熟食、散装酒、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

市场监管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另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小食杂店开办者,应按照《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小食杂店备案,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法律分析: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法律分析: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店“三小”行业经营。法律依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三小”行业“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 规范经营范围登记。

分析详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本条例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接受监督,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食品安全法不适用小作坊小摊贩,《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小作坊摊贩管理由地方人大立法解决。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小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食品处理区不得设置卫生间,制作冷荤凉菜应当设置专用操作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