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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办公用房管理制度规定

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何时规定不准外租

1、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得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在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名下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制度;权属已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制度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应按规定转移登记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名下。

2、机关办公用房一律不得外租。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以收回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制度,租赁合同未到期的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制度,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制度,上缴财政,到期后不得续租。

3、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并按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4、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通过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5、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2、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通过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3、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4、《办法》明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5、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6、乡级机关由省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管理,合理配置公有房屋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公有房屋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办理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原因引起的转移登记时,权利人还应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先交纳契税。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机关单位公有住房按有关规定办理。

3、根据《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公有房屋需经过公开招租程序,并按照市场价确定租金。同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5年,且需实行动态管理。

4、法律主观:验证核实承租人的身份及经济能力。 房东在出租房屋时要核查承租人身份的真实性及租用物业为何种用途,了解承租人的基本生活来源,是否有固定工作等,以免对方交不起房租时发生租赁纠纷。

5、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规定都:(一)区级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实行权属统一管理,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事务局)负责。房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统一归事务局管理。

6、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事业单位租赁办公用房规定

1、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面积标准最新2021是办公用房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5%,高层建筑不应低于60%,附属用房人均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

2、(五)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产籍管理档案,定期复核权属、质量状况及使用情况,确保办公用房产权清晰、产籍完整。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4、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面积标准规定,正部级官员不能超过54平方米,部级副职不超过42平方米,正司(局)级不超过24平方米,副司(局)级不超过18平方米,处级不超过12平方米,处级以下不超过9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