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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规范化农贸市场标准

珠海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横琴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制定促进农贸市场发展的措施,鼓励、引导农贸市场逐步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完善农贸市场功能,提高农贸市场整体服务水平。

本办法所称入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事主体、其他组织和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第四条 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合作原则。

市场开办者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通过产权转让合同取得农贸市场产权的,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改变农贸市场原有用途。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的,应当限期恢复;拒不恢复的,依照本办法查处。

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基本标准和珠海市农副产品超市建设标准即将制定,将作为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升级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对按标准进行改造升级,并通过审查验收的农贸市场,不论所有制,一视同仁地给予财政补贴。

标准化菜市场的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1、本规范规定了菜市场设置与管理使用标准化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的术语和遵循的原则标准化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规定了菜市场选址、场内环境、建筑装修、设施设备、场内布局、商品卫生质量、现场食品加工、品牌食品经营、市场管理、诚信经营等应达到的要求。本规范适用于社区菜市场的新建、改造与管理。

2、选址要合理。农贸市场应该尽量选择在人口密集区、交通便利的区域标准化农贸市场管理制度,以方便消费者前来购物。空间布局合理。通过科学合理布局标准化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满足商业功能、人流、货流和信息流的需要,提高市场运行效率。设备设施完善。

3、菜市场应设立市场服务管理办公室、服务台、广播设施、顾客休息、设立宣传栏、公示栏、导图栏、供应区域标志、公平秤等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价格行情显示屏。

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管理,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5、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菜市场的场地要求、设施设备、场内布局、商品陈列与销售要求、商品准入、包装要求、卫生要求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与改建菜市场的设置与管理。

6、商位、营业房、柜台、货架设置统一。有配套供水、排水设施、垃圾集中设施和公厕。场内经营者统一配置加盖保洁桶(箱)。有宣传公示栏、投诉服务台、公平秤和物业管理用房。

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202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十三条 各区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城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成立专门机构和队伍,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切实抓好辖区内农贸市场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