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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图书室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图书室

图书管理员工作职责

1、负责图书馆的日常管理工作,认真遵守岗位职责和各项规章制度。主动为教育教学和学生成长提供服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书刊资料的采集、分编、上架和借阅工作。帮助和指导学生借阅图书和查找资料,严格借阅手续。

2、负责图书的清点、盘点和图书的管理; 负责图书管理的借书、还书等工作; 小朋友上课的时候,需要适当的辅导; 上级安排的其他有关图书的工作。

3、图书管理员工作职责(一) 热爱学校图书室(馆),热情诚恳地为师生服务。准时到达服务岗位,保证开放时间。认真学习图书馆知识和业务操作技能。

图书阅览室管理规定?

1、看书时要保持安静和整洁卫生。图书馆机关图书室管理制度的书刊资料属于公共财产机关图书室管理制度,阅览时应注意爱护。查阅目录卡片时机关图书室管理制度,不可把目录卡片弄坏。不要在图书上随意圈点。碰到熟人可点头致意,不可在室内谈笑。

2、阅览室管理制度:凡进入阅览室的读者,须持图书馆(室)阅览证且经值班人员验证后,方可进入阅览室阅览,书包、书籍、书夹不得带入。

3、阅览室作为一个公共场所,需要进行安全管理。防火、疏散、医疗等方面都需要做好相关的预案和培训工作,以确保读者的安全。此外,由于阅览室内有大量的图书资料,需要做好防盗工作,建立健全的安全保卫制度。

4、在图书馆应遵守如下规则:读者须凭本人校园卡,由门禁通道入馆,经检测仪通道出馆。不得冒名使用他人校园卡,无校园卡人员入馆在保安室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登记后入馆。举止文明,仪容整洁。

5、共享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下列服务:(一)文献信息查询、借阅机关图书室管理制度;(二)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三)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

乌鲁木齐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1、本办法所称文献信息资源,是指纸质、声像、胶片、电子、网络等一切载体形式的知识或者信息的记录。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图书馆的设置、使用及监督管理。第四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展自治区公共图书馆事业,满足全社会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内公共图书馆规划、建设、管理及使用,适用本条例。

3、法律分析: 自修区是图书馆为读者提供的自学场所,为了您和他人拥有一个安静、温馨、舒适的自学环境,请您自觉遵守以下管理规定:注意衣着整洁得体,谈吐礼貌,举止文明,不准在室内睡觉,不准穿拖鞋、背心入馆。

4、借阅图书时需要登记以下信息:图书编号:图书在图书馆内的唯一标识号,可以通过借阅登记册查询。图书名称:图书的名称,方便管理员确认图书归还情况。借阅与归还时间:记录该图书的借阅时间和归还时间。

5、请爱护图书,不对图书圈画、批注、裁割和撕损。 请保持馆内安静和整洁。如遇疑难或需要其他服务,请咨询工作人员。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公共图书馆管理有关的工作。第六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公共图书馆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