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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居点管理制度 聚居点基层治理机制

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巩固提升地震灾后重建成果,规范新村聚居点管理,加强农村社区和幸福美丽新村建设,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雅安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减少农村生活垃圾产生,承担农村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依照规定分类投放和处理农村生活垃圾,举报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

3、充分利用“农民夜校”这一平台,组织党员群众学习政策法律,主要学习《宪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婚姻法》、《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等与日常工作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

4、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5、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村镇,是指农村行政村域内不同规模的村民聚居点和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及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6、在“20”雅安芦山强烈地震过后,全县共建有新村聚居点16个。其中,在皇木镇松坪新村聚居点,县交通运输局参与指导建设的环松坪湖沥青混泥土路环湖而建,全长2公里,包括停车场等在内的各项基础设施投资共计约1100万元。

最新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聚居点管理制度,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聚居点管理制度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聚居点管理制度了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和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加快本省城镇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建设单位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四)持用地许可证明向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办理《江西省村镇房屋建设许可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小城镇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镇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