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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内容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1、规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了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的职责、权利和报酬等方面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的规定。《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于2011年7月7日印发法律顾问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河南省政府聘请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的工作,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和加强法律风险管理能力。

2、未经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担任法律顾问。 律师助理人员不得独立担任法律顾问,但可以协助律师完成法律顾问工作。

3、第一条 为适应政府法制建设的需要,加强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4、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按规定标准执行。在标准未公布之前,参照本意见执行。

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参与起草、审核企业规草制度;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起草和审查合同;合同管理;办理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职责的范围是:咨询、代理各类诉讼、参与调解纠纷、出具意见书、参与重大商务谈判、代办登记注册等法律事务、法制宣传和教育、提供有关法律信息等。

法律顾问包括专项法律顾问和常年法律顾问,其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聘方建立法律纠纷预防机制、及时处理已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与聘方相关部门协作与配合。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特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必须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国企小型企业没有强制性规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总法律顾问。

4、《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在2004年5月11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机关。注册备案条件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一)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工作。

6、企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如下: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公职律师可以接私人案子,但是不能有偿私接案件。公职律师是指取得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公职律师执业证,在政府职能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执业律师。公职律师享受公务员待遇。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是在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和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企业法律顾问企业管理知识

企业法律顾问企业管理知识 专职法律顾问又分为通过国家人事部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在企业中专职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企业法律顾问(具有律师资格可被聘为助理企业法律顾问)和通过司法考试的执业律师接受企业聘用成为劳务性的律师顾问。

权力是责任的基础,责任是权力的约束,利益决定了管理者是否愿意接受权力和承担责任。 分工协作原则及精干高效原则:现代企业,专业性强,要求配合。 管理幅度原则:指一个主管能够直接有效地指挥下属成员的数目。

根据资产构成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划分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公司 (1)个人独资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个人出资兴办、完全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优点是:设立、转让、关闭容易,出资人拥有绝对决策权,管理灵活。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六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所属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第七条 商业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单独设立法律顾问机构,也可以由若干企业联合设立共用的法律顾问机构,或者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设立统一的法律顾问机构。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在2004年5月11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四)获得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须的办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第九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依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律师业务收费标准》向企业收取费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