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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管理制度 酒精管理制度表

医用酒精存放管理规定

医用酒精储存安全规定如下:存放医用酒精的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医用酒精仓库的最多允许层数为一层,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医用酒精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医用酒精仓库周围应设置灭火器。

储藏区应具备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适当的容纳材料。

酒精分液体酒精和固体酒精。固体:正常存放,放在比较接近地板的地方吧,不要跟易燃物品放一起就行了。液体:密封,远离其它可燃物。放在避光的地方,橱柜里也好.最好使用棕色瓶保存,玻璃瓶木筛盖紧。

酒精存放的注意事项很多,简单来说就是要注意切割明火、保持通风良好、规范操作。但是由于酒精是种易挥发的无色透明液体,所以在管理时需要仔细、耐心、细心,谨防意外的发生。

对医用酒精使用过程应进行严格控制和监督,医用酒精的空容器、过期、破损品应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

1、第一条 为加强酒类生产和流通管理,规范酒类生产和流通秩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酒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条 为规范酒类商品市场秩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经营者,须依法办理山西省酒类批发许可证。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均须按照《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办理《山西省酒类批发许可证》。

4、将配置酒宣传为白酒违反了《酒类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该规定指出,酿造、生产、销售的白酒不得掺杂、配制酒、酒精及其它物质。因此,配置酒宣传为白酒违反了这一规定。

酒精储存保管和使用管理规定

1、医用酒精储存安全规定如下:存放医用酒精的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医用酒精仓库的最多允许层数为一层,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医用酒精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医用酒精仓库周围应设置灭火器。

2、酒精分液体酒精和固体酒精。固体:正常存放,放在比较接近地板的地方吧,不要跟易燃物品放一起就行了。液体:密封,远离其它可燃物。放在避光的地方,橱柜里也好.最好使用棕色瓶保存,玻璃瓶木筛盖紧。

3、保持容器密封,与氧化剂、酸类、碱金属、胺类等分开存放,不得混合存放。库区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藏区应具备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适当的容纳材料。

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

1、(2018年5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废止《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

2、贵州省酒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1989年8月3日黔府办〔1989〕99号)第一条根据《贵州省酒类生产、经营管理的若干规定》(黔府办〔1988〕17号文)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3、明年还“无证卖酒”经营者最高会被罚款3万元。据贵阳市商务局酒管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贵阳今年7月施行《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办法》以加强酒类流通管理。

酒精属于危化品可以放药品库房吗?

1、酒精存放库房应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雷、灭火、防晒、消除静电等安全措施,配备干粉灭火器,注意防范远离堆起的易起静电物品,远离插座、开关、灯具等电器设备,远离其他易燃易爆品。

2、企业使用的大量的酒精需要建立危险品仓库进行保存,且仓库应该进行彻底的清扫、洗净,严禁混油有机物,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温不超过30℃,相对湿度不超过80%。包装要求密封,不可与空气接触。

3、酒精属于危险化学品,酒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4、法律分析:酒精宜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温不宜超过30℃。保持容器密封,应与氧化剂、酸类、碱金属、胺类等分开存放,切忌混储。库区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

5、医用酒精的浓度为75%,因此属于危险化学品。

6、法律分析:酒精宜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温不宜超过30度。保持容器密封,应与氧化剂、酸类、碱金属、胺类等分开存放,切忌混储。库区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

酒类管理办法

(一)不得使用对人体有害,而又不能在酿造过程中去除其有毒成分的物质做酿酒原料、辅料。(二)酿制酒所用的新菌种须按《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审批后方可投入生产,并在使用中建立切实可行的菌种保管及定期更新的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酒类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酒类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维护酒类市场秩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酒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酒类专酿、专卖的管理范围包括:白酒、啤酒、果露酒、黄酒、汽酒、配制酒以及含酒精成分可供饮用的一切商品酒。经卫生部批准并已注册的药酒,不列入专酿、专卖管理范围,由医药管理部门经营。

酒类标识标签管理条例 第1条 本办法依烟酒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其它有关法令之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酒类商品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维护酒类商品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