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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制度汇编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2、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水库安全管理条例

1、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3、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制度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5、下游土石围堰设计洪水标准为1115日至次年30日的五年一遇洪水,相应流量为2030m3/s。土石围堰使用年限小于一个施工年度,堰高大于15米,小于50米。

6、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制度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中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建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制度。大坝投入运行后,应在初次蓄水后的2--5年内组织首次安全鉴定,其后应当每隔6--10年组织一次安全鉴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管理水平,定期接受岗位培训。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的方针。

重点小(一)型水库名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第二章 安全管理第六条 水库大坝安全和防洪保安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安全。

水库管理制度

1、做好水库控制运用工作:根据当地水文气象条件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上、下游防洪及用水部门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制度的要求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合理安排水库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制度的蓄、泄计划,做好水库的控制运用工作。为了保证土坝的安全,库水位应避免骤降。

2、安全责任目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领导,严格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任何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主要工作目标(一)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指示、文件、会议精神,并付诸实施。

3、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

4、第十一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 报告 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 其它 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5、本规定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小(一)型水库是指库容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小(二)型水库是指库容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的水库。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水库管理工作。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1、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由武义县小水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主要包括:安全责任制、应急管理制、工程检查制、蓄放水管理制、维修养护制等。安全责任制、应急管理制、工程检查、蓄放水管理制及维修养护制度应悬挂在大坝管理房合适位置。

2、. 小 (一)型水库是指库容 100 万立方米至 1000 万立方米 的水库;小 (二)型水库是指库容10 万立方米至100 万立方米 的水库。.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水库管理工作。

3、第十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4、本规定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小(一)型水库是指库容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小(二)型水库是指库容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的水库。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水库管理工作。

5、法律分析: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三个责任人”是指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管理单位责任人”和小型水库防汛“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巡查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