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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铐和脚镣的区别 戒和戎的区别组词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戒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戒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脚铐和脚镣的区别

1、质地。脚镣是一种金属质地制作的器械,脚铐是由旧来时的枷锁演变而成的一种刑具,木质。

2、脚镣很重,可以防止犯人逃跑,并且两脚之间的连接很短,犯人难以迈开步伐逃跑,并且走动的时候有声音。脚镣是一种金源属质地的用于束缚犯人双脚使其不能走快的警用狱用器械,通常由镣环和镣链两部分构成。使用方法是将镣环套在犯人的双脚脚踝上,镣环上配有锁具或者铆钉孔,可以通过锁住锁具或者在铆钉口钉死铆钉将镣环固定在犯人双脚上,使犯人不能取下自由行走。镣链是连接双脚镣环的金属链。

脚铐和镣铐都是锁住犯人的一种邢具,脚铐和镣铐的区别在于:脚铐是单独的锁两个脚脖子的铐子,人被铐上脚铐就不能走路了。而镣铐是两个脚脖子的铐子中间是用一条铁链子相连的,戴着脚镣铐子是可以走路的。

严重的重犯脚镣铐和手铐子中间也用铁链子相连,这种镣铐是针对重邢犯人用的。

脚铐和脚镣的区别 戒和戎的区别组词

戒和戎的区别组词

戒字组词有:戒世,戒业,戒严,戒严令,戒书,戒令,戒体,戒儆,戒具,戒刀,戒劝,戒励,戒勅,戒勖,戒厉,戒口,戒告,戒命,戒品,戒坛,戒备,戒备森严,戒奢以俭,戒奢宁俭,戒子,戒守,戒定,戒定慧,戒寒,戒尺,戒属,等等

戎字组词有:戎装、戎机、戎行、元戎、兵戎相见、戎舰、戎夷、和戎、戎旆、戎戍、事戎、戎经、业贝戎、布戎、寇戎、参戎、戎歌、戎毡、讲戎、远戎、等等

拘传的定义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拘传是法定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中最轻微的一种。公检法机关均有权采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92条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拘传具有如下特征:

1.拘传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

2.拘传的适用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已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入进行讯问,可随时进行,不需要拘传

3.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并不是拘传的必要条件。从《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92条的规定看,适用拘传并没有这一前提性条件的要求。所以,公、检、法机关在没有经过传唤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拘传并不违法。当然,按通常情况应是先合法传唤,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再实施拘传。在实践中,是先传唤,还是直接进行拘传,由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诉讼的需要决定。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拘传的特点是:(1)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已经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进行讯问,不需要经过拘传程序;(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而不是强制待侦、待诉、待审,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问后,应当将被拘传人立即放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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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传不同于传唤,传唤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强制性,不得使用戒具,而拘传可使用戒具。传唤除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还适用于其他当事人,而拘传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通常情况下,拘传适用于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殊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也可以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不经传唤而直接适用拘传。

  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以及公安部《规定》的有关规定,拘传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案件的经办人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法院称为拘传票)。

  2.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的地点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戒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戒具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