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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区用水管理建议 灌区用水管理制度

巴彦淖尔市河套灌区水利工程保护条例

第二条农田水利规划的编制实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农田灌溉和排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采取的灌溉、排水等工程措施和其他相关措施。

常见的农田水利设施有田间灌排工程、小型灌区、灌区抗旱水源工程、小型水库、塘坝、蓄水池、水窖、水井、涵洞、斗门、提水站、节制闸、进水闸、梯形渠道排涝,还有倒虹吸以及跌水、谷坊、输水管道、农桥小型土坝以及混凝土坝。

应该是不能单独转让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土地依法归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经水利管理单位同意,实行有偿使用,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确有必要在水利、水电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等活动,应征得水利电力主管机关的同意,如属通航放木的河道还须征得航运、林业主管机关的同意,并按规定程序批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集体管理的各项小型水利工程,其水费的收交使用,由县水电(水利、水保)局根据本试行办法精神,制定具体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设施,其水费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各县(市)水利主管部门商物价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政治待遇、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口粮标准、生活福利等,参照当地同级的工作特点近似的其他事业单位或社队企业的有关规定,拟定出具体的标准和办法,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第六条 水利工程要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

以甘肃省为例,根据《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实行分类计价。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

农田水利条例规定农田灌溉用水实行什么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十七条 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灌区用水管理制度的制度。 农作物灌溉用水定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合理确定水价灌区用水管理制度,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

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养护费用灌区用水管理制度,由受益主体承担,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灌排工程运行维护经费的财政补助机制。 第二十一条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为实现节水高效的目的,《条例》一方面规定了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并鼓励推广节水灌溉技术,以及先进的农机、农艺和生物技术等,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农田水利规划的编制实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农田灌溉和排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需要农业从业者和相关管理部门共同遵守,并积极推动该法规的有效实施。【法律依据】:《农田水利灌溉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水权制度,水权是农田水利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