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千帆> 正文

生猪屠宰场管理 生猪屠宰厂管理制度

生猪屠宰新政策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宰前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实施淋浴、致昏、放血、脱毛或者剥皮、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品)、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艺流程。

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首先,“杀年猪”不销售,自家自用。处理好的生猪想要在市场上销售,需要具备“两证两章”才可以,所以农民自宰的猪肉是不能买卖的。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三条 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以什么执法为根本要求

法律分析:落实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进一步完善了生猪屠宰环节全过程管理的各项制度。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我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实践,强化了屠宰环节动物疫病防控的措施和保障。

服务型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转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完善服务体系。强化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梳理风险点并制定防控措施;公布违法风险点;以预防风险为主实施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以引导、示范、提示、辅导、建议、规劝、约谈、回访等非强制方式,依法促使行政相对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行政目的的行政行为。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转变行政执法理念,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普及行政指导,强化行政调解,推行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

浙江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

1、《浙江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家畜屠宰管理,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的办法。2023年1月1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4号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家畜屠宰管理和家畜产品流通秩序,保证家畜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条 为加强家畜屠宰检疫管理工作,预防和消灭家畜传染病,发展畜牧业生产,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4、第一条 为加强家畜屠宰管理,确保畜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5、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及种畜禽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场质量安全制度

1、肉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厂畜禽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严格按照屠宰操作规程和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2、为了从源头加强肉类商品的管理,杜绝病害猪、死猪上市,确保群众肉类商品质量安全。

3、第四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4、第七条 定点屠宰场(点)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生猪寄存、营业时间、检疫检验程序等方面,方便屠宰生猪的单位和个人,并为其提供屠宰条件或代宰服务。

5、第六条 鼓励和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开展自主品牌经营、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实现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屠宰,实行生猪肉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和定点屠宰分级管理制度。

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经营业主应当在指定的活禽交易区域内进行屠宰。活禽交易区域应当与市场其他区域相对隔离。第三章 屠宰检疫与畜禽产品检验第十三条 畜禽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应当依法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是加快畜禽屠宰法治化建设。抓好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研究制定工作生猪屠宰厂管理制度,研究制定规范畜禽屠宰“代宰”行为、加强乡镇小型屠宰场点监督的管理办法生猪屠宰厂管理制度,加强畜禽屠宰管理法规标准宣传贯彻。二是做好畜禽屠宰资格清理。

第二条 本省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农村地区居民自宰自食畜禽和城镇居民自宰自食家禽除外。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猪、牛、羊、鸡。

年12月2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废止生猪屠宰厂管理制度了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于1999年7月1日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