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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 网络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网络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网络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 网络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一至五级等级逐级增高: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第一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 用户自主保护级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指导。----- 系统审计保护级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标记保护级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强制监督、检查。----- 结构化保护级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专门监督、检查。----- 访问验证保护级

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等级分为多少级

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分为五级,第一级为自主保护级,第二级为指导保护级,第三级为监督保护级,第四级为强制保护级,第五级为专控保护级,五级防护水平一级最低,五级最高。

如何进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办理流程:

1、摸底调查:摸清信息系统底数,掌握信息系统的业务类型、应用或服务范围、系统结构等基本情况。

2、确立定级对象:应用系统应按照业务类别不同单独确定为定级对象,不以系统是否进行数据交换、是否独享设备为确定定级对象。

3、系统定级:定级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开展信息系统安全建设、等级测评、监督检查等工作的重要基础。

4、专家批审和主管部门审批:运营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在确定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后,可以聘请专家进行评审。

5、备案:备案单位准备备案工具,填写备案表,生成备案电子数据,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6、备案审核: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要及时公布备案受理地点、备案联系方式等,对备案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核和定级准确审核。

7、系统测评: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按《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表四的要求提交01-07共七分材料。

8、整改实施:根据测评结果进行安全要求整改。注释:不同地区,办理的条件及要求会有所不同。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指对国家秘密信息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专有信息以及公开信息和存储、传输、处理这些信息的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实行按等级管理,对信息系统中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分等级响应、处置。

  第三条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和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和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信息和信息系统应当达到的基本的安全保护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一) 第一级为自主保护级,适用于一般的信息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 第二级为指导保护级,适用于一般的信息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轻微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三) 第三级为监督保护级,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四) 第四级为强制保护级,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五) 第五级为专控保护级,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系统的核心子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第五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及个人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对信息系统进行保护,国家有关信息安全职能部门对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一) 第一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据国家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二) 第二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必要时,国家有关信息安全职能部门可以对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指导。

  (三) 第三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管理规范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网络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网络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