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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解释第19条 厦门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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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解释第19条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审判监督解释第19条 厦门司法考试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解释】本条是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涉外民事案件,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三者之一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或者案情复杂,或者争议标的额较大的涉外民事案件。这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案情复杂、涉及范围广、诉讼标的的金额较大,案发后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已不便行使管辖权,而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比较适宜。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除涉外案件外,基于某些案件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两类:

第一,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执行案件以及请求海事保全案件等。现在我国已设有海口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大连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和北海海事法院。这十个海事法院都是中级法院。

第二,除专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如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专利权纠纷案件、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还同意指定了大连、青岛、温州、佛山、烟台、潍坊、苏州、宁波、景德镇、葫芦岛、泉州、镇江、金华等十几个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厦门女子驾考时晕倒导致车辆失控撞墙状告驾校、交警索赔31万,你觉得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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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情经过

去年3月18日,王女士(化名)在参加机动车驾驶员科目二考试时突然晕倒,导致车辆失控撞墙。结果她自己也当场受伤,被送到医院急救,一共花去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1万余元。

二、法院裁决

法院认为最终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首先王女士对驾校代其进行考试预约的行为是知晓并同意的。王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悉自身身体条件,有权根据身体状况自主选择是否参加考试。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取消考试预约,驾校和交警支队就有充分理由相信她有条件正常参加考试,二者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预见她的身体状况。

而且,在王女士突发晕倒、车辆失控、碰撞墙壁的瞬间,交警支队没有条件采取阻止措施。王女士也未能举证证明驾校和交警支队存在过错行为。

最后,交警支队认定这起事故属于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因为事故发生在封闭式管理区域,所以本案不适用交强险赔付。

三、笔者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本案事故发生地点是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场科目二考场内,属于封闭式管理不允许社会机动车自由通行的区域,据此可以看出该事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界定的“道路”范畴,故而不属于交通事故。

另外王女士虽然认为自己体质不佳的情况下,驾校为经过其同意仍然替其约考的说法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根据驾校的说法预约考试需要学员的手机验证码同意才可以的,据此王女士这部分的主张显然不能够成立。根据《证据规定》的规定,王女士在没有证据证明约考是未经其同意驾校擅自约考的情况时,该举证不能的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同样最后建议各位,一般驾考过程中不要勉强自己的身体去撑着考试,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合理安排学车过程,切不可好胜逞强。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厦门司法考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厦门司法考试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