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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

为了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与条件 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专门制定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的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1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法律分析:规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以通过申请签订医保协议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并明确了协议签订的基本条件和流程。

药店医保人员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药店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工作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对所属各定点门店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的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了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非处方药可以由参保人员直接在定点零售药店根据病情进行选购调配。 ①非处方药调配应当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掌握配药量, ②参保人员选购非处方药时,药师应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

法律主观:药品的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药库由专人管理,应设置药品保管员及药品采购人员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工作。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法律分析:药房医保款项财务管理制度:药店应设置专职财务人员对门店医保款项进行监督、管理及核算。财务人员应建立相关往来账目对门店医保款项进行登记核算。

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内的医疗费用;对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和药店实行定点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按协议规定的结算办法进行费用结算。

为了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严格按照《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计算机局域网运行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行为,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坚持数据备份制度,保证网络安全通畅。 准确做好医保数据对帐汇总工作,月终按照上传总额结回费用。